《安徽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合肥力合职业培训学校 时间:2018-10-22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
(一)第1条是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
(二)第2、3条明确了约谈的实施方和被约谈对象。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省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三)第4、5、6条明确了约谈的标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省安委会主任约谈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或省安委办主要负责人约谈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由省安委办分管负责人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第7、8、9条明确了约谈程序的启动和约谈准备相关内容。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办提出建议,报省安委会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省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省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五)第10、11、12条细化了参加约谈的人员。被约谈方为市级人民政府的,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共同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被约谈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县(市、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共同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事故涉及相关功能区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景区等),相关功能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共同接受约谈。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
(六)第13、14、15条对约谈的程序和事后整改落实进行了规定。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第16条规定各地、各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约谈办法。第17条规定了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