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来源:合肥力合职业培训学校 时间:2013-08-2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事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许可时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20个工作日;资质证书中单位地址变更和技术负责人变更15个工作日,其他事项的变更即时办理;资质证书延期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子项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证书复印件;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6、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手册、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质[2007]1137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单位名称变更的需以变更前单位名称提交申请书,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变更后的计量认证证书;
3、单位地址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变更后的计量认证证书;
4、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任职证明文件、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技术监督部门变更确认书;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任职证明文件、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技术监督部门变更确认书。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质[2007]1137号)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的通知》(京建质(2009)379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单位地址变更的需到现场对变更后检测所需建筑面积和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要到现场对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进行现场考核。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单位地址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10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即时办理。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变更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单位地址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4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即时办理。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变更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变更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单位地址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1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即时办理(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申请表》一式两份;
2、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质[2007]1137号)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的通知》(京建质〔2009〕379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